中国传统乃至现在很多人都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无论被继承人有无遗产,其晚辈子女都要为其父母长辈还债。我们国家的《继承法》已经否定了这一习俗。父母与子女是各自独立的个体,无须为不是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例外情况是晚辈从长辈那里继承了遗产,则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一并由继承人承受,故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也应当由继承人清偿,但实行限定继承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死亡的,在其留有遗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如果债务超出遗产的实际价值的,则继承人对于超出部分无须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