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可以见到原告仅凭大额借条而没有提供支付的凭证起诉他人。这种情况下,原告的诉请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其实现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已经作了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由此可见,不同于金融性借款合同的诺成性,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款项的实际交付系此类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发生纠纷时,贷款人欲主张自己的权利,除证明双方的借款合意之外,尚需证明该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的事实。但是在民间借贷的实践中,小额借贷借款人一般在收到现金借款后,只向出借人出具一张借条。这种交易方式符合民间借贷的一般习惯,出借人单凭借条起诉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涉及到大额如上百万的借贷,法院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供自己支付凭证,如要求提供转账凭证。如当事人主张为现金交付,也须提供其资金来源的证明,如其借款日期相近的取款证明等,盖因大额现金交付不符合常理和交易习惯。如出借人不能证明,法院则认定该借款合同欠缺交付要件,未能生效,对贷款人的返还本金与利息的主张自然也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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