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中院民六庭审结原告C-F INDUSTRIES COMPANY(系香港公司,以下简称华恒公司)与被告GDM GROUP INTERNATIONAL PTY LIMITED(系澳大利亚公司,以下简称高明公司)、宁波创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系中澳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创富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在该案中依职权查明澳大利亚联邦判例法并据此作出了裁判。
该案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就高明公司的董事、唯一股东迈克尔·安东尼·伊登是否能够代表高明公司与华恒公司签订《转股协议》,以及出具《股份转让确认书》的效力产生争议。华恒公司认为迈克尔·安东尼·伊登有权代表高明公司,高明公司应受《转股协议》、《股份转让确认书》约束,高明公司则辩称根据澳大利亚《公司法》规定,公司文件的签署应由两位董事签字方有效,故迈克尔·安东尼·伊登一人签署的上述文件对高明公司无约束力。这一争议问题的解决是该案处理的关键。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规定,关于《转股协议》、《股份转让确认书》的效力认定涉及公司组织机构或股东权利义务的问题,应适用澳大利亚法律,故法院须依职权查明适用澳大利亚联邦有关公司决议效力的法律。外国法的查明是涉外民商事审判领域全国性的难题,而且澳大利亚联邦为英美法系判例法国家,该案当事人双方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又完全相反,所以法官要准确查明、翻译相关法律难度极大。宁波中院民六庭依托该院与华东政法大学建立的外国法查明专项合作机制,委托华政国际法研究中心进行查明、翻译。华东政法大学为此组建了专门的外国法查明研究团队进行攻关,付出大量艰辛努力,还吸收了国外专家共同进行审核论证,最终向法院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意见书》,使该案审理中面临的最大难题得以解决,民六庭在此基础上作出了裁判。
该案系全省首例法院依职权查明适用澳大利亚联邦判例法裁判的案例,在全国法院范围内亦属少见。该案的处理为法院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查明外国法积累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