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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中双方均无过错时的民事责任分担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24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即民法中所谓公平责任。公平责任具体是指在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责任。

    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一般适用于非因加害人过错所致的一般侵权行为和符合免责事由的危险活动致害。本条的“根据实际情况”一般指侵害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如侵害人的财产状况比较好,受害人因为损害事由在经济上陷入困难,此种情况即便侵害人没有任何过错也可对受害人予以适当赔偿。

    举例来讲,在体育活动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损伤。因为体育运动具有对抗性、群体性、和人身危险性,参加体育活动本身就是一种自愿承担危险的行为,造成某些伤害是体育运动的参与者本身就能够预料到的。尤其在足球运动中,人体发生直接接触,球员之间的碰撞不是参与者主观上能控制的,因此极有可能出现身体损伤,只要不是参加体育运动的人故意或者重大违反运动规则的行为,而是在正常的体育活动中造成其他参加体育运动的人或者参观者受伤,一般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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