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挂靠,通常是被挂靠人将其具有的某种资质通过与挂靠人订立的协议全部或者部分非法转让、租借于没有相应资质的挂靠人,其本质上是非法行为。从民法角度来看,挂靠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诈性;从行政法角度来看,挂靠行为使不具有从业资格的挂靠人得以从业,显然系规避法律的行为,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由于车辆被挂靠人同意挂靠人以其名义对外从事运输经营,使挂靠人规避了营运资格的法定审查,得以未经国家行政许可就从事运输经营,一方面增加了车辆运输 行为的风险性,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第三人权利救济的风险性。因此,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