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号“乐清食品安全”发布《关于直纹螺引发食物中毒的警示公告》,提醒广大市民切勿食用织纹螺。事实上这并不是相关机构首次发布这样的警示公告,几乎每年各级食品安全部门都要发布类似公告提醒市民切勿购买实用织纹螺。引起相关部门如此重视的织纹螺到底是何方神圣?织纹螺,俗称海丝螺、海狮螺、麦螺或白螺等,主要分布于浙江、福建、广东沿海,而盛产织纹螺的温州、台州等地也是主要中毒风险高发区域。食用织纹螺中毒的主要原因是其含有的河豚毒素。每年夏秋季节是河豚产籽的时间,织纹螺会将河豚籽吃下去,进而使自己带有河豚的毒素,人食用后产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解毒药物,死亡率极高。
食用织纹螺具有如此危害性,所以早在2012年,原卫生部便发布了《关于预防织纹螺食物中毒的公告》(2012年第13号),明确要求“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虽然如此,每年仍是能够查处不少人将采集的织纹螺拿到市场上进行贩卖,或者一些餐馆、排档将织纹螺加工后出售给消费者。殊不知贩卖、加工织纹螺的行为将会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多方面的责任。
一、民事责任
消费者在食用织纹螺之后,一旦中毒便会损害身体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织纹螺的销售者、加工者便会因侵犯了消费者的健康权和生命权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侵权责任法》便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除此之外,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因食品安全引起的民事责任作了更具体的规定。为了解决当事人碰到食品安全问题时生产者和消费者相互推诿的维权困境以及消费者维权时碰到的“得不偿失”的尴尬,《食品安全法》在其第148条规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类似织纹螺的销售者、加工者如摊贩、排档、餐馆业主等经营者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除了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可能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换句话说,卖出去一盆织纹螺可能也就几十块钱,一旦出现食物中毒甚至造成消费者死亡,承担的民事赔偿的风险可能让经营业者倾家荡产。
二、行政责任
前文提过,早在2012年原卫生部便发文明确要求“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2014年10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预防织纹螺食物中毒的风险警示》。2016年7月20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又发布了《总局办公厅关于织纹螺销售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528号),再次对强调了禁止销售织纹螺这一政策。
新《食品安全法》对于查处的销售织纹螺等国家明令禁止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规定了以下行政处罚措施:
(1)食品行业“终身禁入”,即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2)高额罚款。对于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各种违法行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3)行政拘留。违反食品安全法,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刑事责任
新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刑事责任追究优先”的原则,根据其121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只有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才会移送相关机关追究行政责任。近几年来,温州、台州、丽水等地,已经发生多起因贩卖“织纹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认定的罪名都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作了界定,其中一种情形便是该食品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织纹螺属于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多地法院便是据此认定当事人构成刑事犯罪。
夏秋之际,织纹螺的消费需求不断上升。好吃者固然需要注意自身安全,但销售者、加工则会更需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禁止贩卖、销售织纹螺,切勿贪图蝇头小利,最后“因小失大”,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更可能因此而遭受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