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的大量兴建,公路交通的逐渐发达,必然要求公路管理者维护道路的畅通和安全,避免因道路上的物品引发事故。一直以来,法律、行政法规多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进行规范,但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未有明确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在此类案件中,若能够确认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则由行为人和道路管理者分别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当行为人和道路管理者均不能举例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则双方应当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相适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应按照按份责任处理。即使在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下落不明或无法查询,受害人向道路管理者主张赔偿责任的情形下,道路管理者承担的亦不是连带责任,而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