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上路行驶之前就必须投保交强险,这也是一种强制性义务,如果肇事方投保了交强险,受害人就能够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得到赔偿,而肇事方没有投保交强险,受害方如果只能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来得到相应的赔偿,赔偿数额比依法投保了交强险后获得的赔偿必然减少,这对于受害者是显失公平的,不能因为乙方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的行为,而让受害者一方来承担相应的损失。
因此,法律规定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首先要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该赔偿限额的损失,才能根据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这也能起到一个导向作用,促进广大机动车所有人更积极地依法购买交强险,依法加强对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人员的赔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