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劳动工伤律师提示:鉴于劳动关系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因此对于劳动者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起诉劳动者生前用人单位的问题,需要结合继承人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权利的内容和性质分情况处理。如果该权利属于劳动者生前所享有的财产性质的权利,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则属于可继承的遗产范围,其继承人基于对该财产权利的继承权,享有相应的诉权,可以提起诉讼;反之则不可以提起诉讼。
举例而言,对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因劳动者的该项权利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范围,故其继承人不能提出此项诉讼请求;但如果在主张其他财产权利时,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事实部分中明确死亡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等诉讼请求,因该项权利属于可继承的财产权利,故其继承人可以就此提起诉讼。